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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偵是什麼?一次搞懂陪偵流程、注意事項,以及律師陪同偵訊的重要性/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一項: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註2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註3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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