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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傳票該怎麼辦?「被告」身份能否不出庭?/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當我們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發現自己是以「被告」的身分被地檢署或法院傳喚時,我們能自認清白或無關犯罪就不去,或者委任給律師或者親友去就好嗎?
首先,若刑事被告屢次被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話,地檢署或法院可能會對被告為拘提。若發佈拘提後,被告仍未到庭,或無法找到被告,地檢署或法院就會進一步發布通緝!
⚠️ 如果屢次拒絕出庭,可能會面臨拘提甚至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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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訴法規定,刑事被告有到庭義務,倘若刑事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將被地檢署或法院拘提、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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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可能被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拘提。因被告有接受國家刑事審判、確認相關刑事責任而有出庭應訊之義務,被告有義務配合地檢署偵辦或法院審判程序的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被告若經過地檢署或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出庭,地檢署或法院以決定對其拘提,即請警察機關強制將被告帶到地檢署或法院,以確保被告能夠出庭接受審判。
(二)逃亡或藏匿 → 可能被通緝
被告若逃亡或藏匿得通緝,得對其發佈通緝。承上,除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也規定,若被告逃亡或藏匿而無法到庭,法院可以對其發布通緝。通緝是請警察機關追捕被告,將其帶回法院受審。通緝的目的是防止被告逃避法律制裁,確保刑事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拘提 & 通緝的程序
檢察官或法官會先傳喚→ 再拘提 → 最後通緝,避免侵犯被告權益。但如果拒不配合,強制手段會逐步加重。
所以刑事被告對於地檢署或法院經合法傳喚,卻屢次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偵查庭或刑事審判,在實務上,地方檢察署或法院通常會先對其進行拘提;若拘提後被告仍未到庭,或無法找到被告,才會進一步發布通緝。這是基於對刑事被告基本權的保障,對於刑事被告的強制措施(法律上稱「強制處分」)層層遞進、手段逐漸增強的措施,先輕緩後嚴厲,刑事被告越不配合,就越激烈法律強制手段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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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輕微案件,刑事被告一定要每傳必到嗎?
某些輕罪可以委任律師或代理人代為出庭,如果你的案件(如下)是最重本刑僅拘役或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被告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庭,不必親自到場。
⚠️但如果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你「必須到庭」,仍可強制傳喚,甚至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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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重本刑僅拘役、罰金之案件例外允許委託他人出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當案件的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時,被告在審判或偵查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
在這類輕罪案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266條公共場所賭博罪、第315條之1妨礙靜態秘密如拆開人他人封緘的信件及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等),刑事被告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訊,無須親自到場,可以委請代理人以適當的法律抗辯方式,尋求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機會。然而,即使案件屬於此類輕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6條但書,在某些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可能認為被告本人到場對於案件的審理或調查至關重要,法官或檢察官仍有權要求被告本人到場,以便進行必要的訊問或調查。若被告對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官或檢察官可以發出拘票,強制將被告拘提到庭;若被告刻意逃避拘提或藏匿行蹤,法官或檢察官可以發布通緝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追捕被告。 -
(二) 因此,即使案件屬於輕罪,被告也應慎重對待出庭問題,避免因無故缺席而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必要時,被告應主動與法官或檢察官溝通,說明無法出庭的正當理由,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妥善處理案件,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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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不出庭還有可能面臨的法律效果,就是法院不用給予被告陳述的機會,也可以審判、認事用法,進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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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審時,若屢次不出庭,法院可直接判決
尤其刑事被告在第二審時,如果經合法傳喚卻屢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而
不需要被告陳述。 -
(二) 罰金、免刑、無罪案件,法院可直接判決
此外,若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也可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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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刑事被告具有出庭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或地檢署得依法律規定對其拘提或通緝。 對於最重本刑僅拘役或罰金之輕罪案件,被告可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庭,但若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由被告親自到庭,仍可能強制傳喚甚至拘提。
被告若無故缺席,不僅可能影響自身權益,還可能面臨法院逕行判決,喪失自我辯護機會。因此,當事人若收到傳票,應審慎評估案件性質,並視需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