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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交友軟體遇上假單身!當心掉入「仙人跳」陷阱,妨害配偶權該與法律自保一次看懂?/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交友軟體能遇見真愛,也可能掉入陷阱。
交友軟體已成為現代人認識新朋友的方式之一,但背後潛藏的法律風險卻不容小覷。一不小心,可能捲入「妨害配偶權」官司,甚至成為「仙人跳」的受害者!今天要分享的是最近一位當事人C小姐的諮詢案例,希望藉由這個真實事件,提醒大家在網路交友的同時,也別忘了「自保」與「查證」。
【案件簡述】從交往到被告,只花了幾週!
C小姐在交友軟體認識B男,對方聲稱單身,兩人互動熱絡、迅速升溫,不久後便發展為情侶關係並發生性行為。
然而,就在關係發生的幾天後,B男突然說:「我老婆知道我們的事情了,還掌握了我們進出汽車旅館的證據。她打算提告妨礙配偶權,你打算拿多少錢出來和解?」
C小姐一頭霧水,怎麼會從一段甜蜜戀情突然變成要被告?這一切來得太突然也太巧合,C小姐懷疑自己被設局遇上「仙人跳」,趕緊尋求律師協助。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妨害配偶權」,不知對方已婚也要負責嗎?
妨害配偶權指的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方配偶與婚外第三者之間,存在超越一般社會通念的親密或不正當關係,導致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關係受到侵害,進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受害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 (註1) 和第195條 (註2) 有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只要是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配偶若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另一半可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就是俗稱的「妨害配偶權」。
不過這條法律的適用,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1.確實存在婚姻關係:對方必須已婚,且婚姻關係尚未消滅。
2.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其發生親密行為:重點在於「知情」與「故意」。
若C小姐在交往與發生關係前並不知道B男已婚,那C小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法院會審酌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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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姐該如何自保?
1) 蒐集證據:證明「自己是被騙的」
• 交友紀錄、對話截圖(證明B男自稱單身)、通話錄音、合照、摩鐵紀錄等
• 若對方曾要求金錢和解,並有語氣威脅,也可能構成恐嚇,更應截圖保全證據
• B男在社群上是否從未公開婚姻狀態
✅這些都能證明C小姐「善意且無過失」,對B男婚姻狀況完全不知情。
2) 不要急著「和解」: 不付錢、冷靜應對,不落入「私了圈套」
很多人被恐嚇後第一反應是「付錢了事」,但這正是對方詐騙目的。律師建議:
• 若對方要求現金和解,要冷靜,不要急於回應或私下匯款或協商
• 主動委任律師,由律師發函或代為談判
• 若恐嚇已涉及刑事,報警處理或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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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配偶提告「妨害配偶權」,如何應對?
雖然刑法已除罪通姦,但仍可能面臨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求償,但若證據顯示對方有意誘騙、勒索,甚至可主張以下法律責任:
⟡ 貞操權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註3 )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註1、第195條第1項 註2
若B男行為造成C小姐精神痛苦、名譽受損,可提起民事求償,請求B男賠償實際的財產損失外還要對受害者的精神創傷進行撫慰。
⟡ 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 註4
若B男或其配偶以「你不付錢我就讓大家知道你去摩鐵」為由索賠,即屬恐嚇取財行為。
➔ 刑責: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詐欺《刑法》第339條 註5
若B男早有設局之意,利用虛構單身身分誘騙性交或金錢,可構成詐欺。
➔ 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查有證據顯示 B 男是與配偶共謀設局誘騙和解金,更可能構成共同犯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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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戀愛不能盲目,情感詐騙別輕忽
現代人常透過網路認識朋友,但虛擬世界的「甜蜜陷阱」特別多。若像 C小姐遇到的情況-已婚渣男隱瞞婚姻身分、欺騙感情甚至意圖索財——其實在法律上早已踩線。
作為律師我們建議民眾交友應保有理智與警覺,不輕信甜言蜜語,不草率交付真心與財務,保持警覺、勇於求證,才能避免誤信感情詐騙者的「劇本」。
如果你正經歷類似情況,或想進一步了解「妨害配偶權」、「恐嚇取財」、「感情詐騙」等法律問題,歡迎留言或私訊諮詢,鄭律師將用專業與誠信,協助你守住感情中的尊嚴與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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