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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濟(系列四)】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流程/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我不是沒想過離婚,只是孩子還小……」
這是律師在實務上最常聽到的一句話。
案例中,B太太結婚七年,育有一名五歲的兒子。先生長期以言語辱罵與肢體暴力相向,她原以為忍耐能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家,直到某天先生的怒氣波及孩子,她才決定報警、驗傷,並在律師協助下聲請保護令與提起離婚訴訟。
家庭暴力不僅是刑事問題,也牽涉民事責任。當婚姻破裂到這一步,「離婚」與「監護權」的規劃,就是受害者重新開始的重要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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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訴訟的程序與步驟
當受暴一方決定提起離婚時,應先釐清兩種方式:
1. 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財產達成共識。
2. 訴訟離婚(裁判離婚):若施暴方拒絕離婚,受暴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3款(註1)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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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訴訟流程

通常法院會依以下程序處理:
• 先審查是否有保護令、報案紀錄或驗傷單
•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註2)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法院必要時命雙方進行家事調解
• 若調解不成立,法院開庭審理證據
• 經審理認定暴力事實成立後,即可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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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訴訟要多久?
實務上,家暴離婚訴訟時間是根據案件複雜程度以及證據是否完整等因素來決定訴訟時間。一般來說,訴請離婚大概是需要約需1年至1年半甚至更久。
小建議:• 可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確保安全。
• 離婚訴訟進行中,也可同步聲請「暫時監護權」或「暫時探視安排」,保障子女不再受暴力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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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能爭取哪些法律權利?──監護權、損害賠償與贍養費一次看懂
在家暴情況下提起離婚,不只是結束婚姻關係,更關乎自身與孩子的安全與未來生活。實務上,這類案件常涉及三個重點爭取項目:
1) 監護權 — 孩子的安全優先
家暴離婚監護權判給誰雖然沒有一定的標準,但是法院在判斷監護歸屬時,會考量的原則是「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若有家庭暴力紀錄或保護令,法院往往會認為施暴者在情緒控制與教養能力上存在疑慮,因此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未施暴的一方。
簡言之,孩子的穩定、安全與心理健康,遠比父母「誰付出較多」更具決定性。
✎ 法院常考量的因素:
• 子女年齡(未滿7歲通常以主要照顧者為優先)
• 是否有施暴紀錄或保護令
• 父母雙方的經濟、居住與照顧能力
• 子女與雙方情感依附程度
在上述案例中,B太太為主要照顧者,且先生有多次施暴紀錄。法院最終判准離婚,並將監護權判給B太太,限制先生僅得在「社工陪同下」進行探視。
2) 損害賠償 — 為傷害討回公道
若能證明配偶的暴力行為導致身體或精神上的重大損害,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註3)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例如:
• 因家暴導致身體受傷、需就醫治療;
• 長期恐懼、失眠、焦慮,經診斷為心理創傷。
3) 贍養費 — 重建生活的基礎
離婚後若生活能力較弱或收入明顯不及對方,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057條(註4)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請求生活費或贍養費。 尤其在家暴婚姻中,許多被害人為了逃離施暴者,暫時失去經濟來源或居住條件。律師在訴訟中會協助主張生活所需開銷、租屋費、醫療支出等,爭取基本生活保障,讓當事人能有重新開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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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法律保障
離婚判決確定後,法律的保護仍未結束。若暴力風險仍存在,受害人仍可透過以下方式確保安全:
• 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最長可再延長2年)
• 聲請限制加害人接近住所、學校、工作地點
• 若有違反保護令行為,可報警處理,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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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家庭暴力的傷害不僅在身體,更深植於恐懼與控制。而離婚與監護訴訟,正是受害者重新奪回「安全與主導權」的重要途徑。 至芃已經協助多位當事人成功核發保護令,若您或親友遭遇上述情況需要專業律師協助,請來電或私訊,至芃將以專業與同理心提供您最完善的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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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註1: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2: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註3: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註4: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