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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是什麼?構成犯罪的要件為何?當事人涉案時該怎麼辦?/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1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註2: 刑法第30條:1.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2.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註3: 刑法第339條: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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