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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怎麼辦理?法律程序、風險與常見誤解一次解析》拋棄繼承篇②/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延續上一篇的案例,D 先生因父親表示房子要留給小弟,被要求簽下「拋棄繼承書」。
這類情況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很多人在不了解權益的情況下,就輕易簽下放棄繼承的文件,可能造成日後權益受損。
本篇將從法律角度,說明什麼是拋棄繼承、辦理程序、期限限制及常見風險,幫助你在做出選擇前,先想清楚、判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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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174條(註1)規定, 「繼承人拋棄繼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繼拋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簡言之,拋棄繼承是指在繼承發生時,你選擇完全放棄繼承人身份與繼承權利,包括:
• 遺產財產(如房屋、土地、存款、動產等)
• 遺產債務(如借款、稅務、信用卡欠款、債務等)
✎ 法律規定:
你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拋棄繼承聲請」,這才成立。
✅ 拋棄繼承的有效要件:
• 要在三個月內提出
• 要寫成正式聲請書
• 要由法院裁定備查
• 不能只簽家屬自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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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
拋棄繼承必須依法律程序辦理,否則無效。常見錯誤包括:僅簽「家屬協議書」、私下聲明放棄、未依法提出聲請等。
✅ 拋棄繼承辦理流程:
1. 準備資料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全戶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印章、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繼承聲請書(可自行撰寫或委由律師撰擬)(註2:司法院-家事聲請狀-)
2. 到被繼承人死亡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3. 繳交裁聲請費
4. 等待法院裁定完成(通常約1-2個月)
以上拋棄繼承辦理流程參考家事法132條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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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會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是因為「怕扛債」、「家庭壓力」、「爸說交給小弟就好」而簽拋棄繼承,但你知道這中間藏了多少誤解嗎?
誤解 1: 不知道遺產內容就拋棄
有的人還沒搞清楚遺產有多少,就被催著拋棄,事後才發現爸媽名下有房、有保險、有存款,已經太晚了。
✅ 正確做法:先查清遺產明細,再考慮要不要拋棄。
誤解 2: 拋棄後還可以反悔嗎?
回答: 一旦拋棄繼承完成,就不再是繼承人,即使反悔也不能撤回。
⚖︎ 除非能舉證「詐欺、脅迫、重大錯誤」,才能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難度極高。
誤解3: 以為簽了紙就拋棄
很多家庭習慣「用寫的講好」,結果簽了無效文件,之後才發現還是繼承人、還要負債。
回答: 僅有法院正式裁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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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不拋棄」但也能避開債務?
如果你只是擔心債務,可以考慮「限定繼承」制度:
✔️ 限定繼承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 (註4):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例如:
爸留下100萬存款、150萬債務 →你只要償還的100萬債務,剩下的50萬無須償還。
爸留下200萬存款、150萬債務 →你只要償還承的150萬債務,繼承剩下的50萬。
民法繼承編原先預設的「概括繼承」,在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施行後,便全面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清償以所得之遺產為限即可。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也不用特別辦理任何手續,就會以限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與債務)。
但仍建議繼承人要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避免出現在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之後,又有新的債務人出現要求清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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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拋棄繼承制度原意在保護繼承人不受過重債務牽連,但若在尚未了解遺產結構與法律效果前倉促決定,可能反而損失本可取得的遺產權益。
希望每個人,在面對人生中最沉重的時刻──「親人離世後的財產處理」時,能夠有足夠資訊做出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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