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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濟(系列二)】精神與經濟暴力也是家暴!律師教你申請3種保護令/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家暴案件頻傳,許多人誤以為「家暴」僅限於肢體暴力。事實上,《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除了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這些「看不見的傷害」,往往更難察覺、更難舉證,卻對被害人造成長期心理壓力與生活困境。
本文將帶您了解家暴的三大類型,並由律師解析「三種保護令」的申請重點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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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三大類型
(一)身體暴力
最常見的形式,包括毆打、推撞、掐脖、丟擲物品等。只要造成身體傷害或疼痛即屬於家暴範圍,不必等到重傷或骨折才算。
(二)精神暴力
透過恐嚇、貶低、辱罵、羞辱、威脅離婚、搶奪孩子監護權、監控手機、干涉隱私或是故意冷漠不理不睬等方式,造成被害人心理壓迫。若長期處於恐懼、焦慮、失眠等狀況,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時也會將此納入評估。
(三)經濟暴力
經濟控制也是一種家暴,常見例如:
• 禁止對方工作、強迫辭職
• 奪取薪資卡、限制開銷、不給家用、讓對方生活無以為繼
• 強迫借貸,強迫簽本票
這些行為會讓被害人失去經濟自主,陷入依附與恐懼的惡性循環。
(四)遇到精神或經濟暴力時,可以怎麼做?
許多人誤以為「沒被打就不能報警」,但事實上,但其實只要遭受精神或經濟上的持續壓迫,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接下來,我們來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的三種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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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保護令類型詳細介紹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註1) ~第20條起明定,家暴被害人可聲請三種不同層級的保護令。依危險程度與時效性,可區分如下:
(一)緊急保護令:立即救命的法律防線
當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警方、或檢察官可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得以最快速度取得的保護令,當提出緊急保護令聲請後,法院會在4個小時內核發。
(二)暫時保護令:審理前的保護盾
為了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通常保護令申請審理期間,法院可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防止繼續受害。
(三)通常保護令:完整且可延長的保護
法院開庭審理、審酌雙方陳述與證據後,若認為有家暴事實或再犯危險,會核發「通常保護令」,雖然程序較為嚴謹,但通常保護令內容較為周全,且最長可爭取至兩年內,到期後也可聲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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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聲請流程
若遭遇家庭暴力或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以下為通常保護令聲請流程說明:
步驟1: 準備書面資料
聲請保護令時須備妥「聲請狀」、「被害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暴力事實之證據」等其他法院要求之文件,若是有證人則須提供證人資訊供法院進行傳喚。
步驟2: 提出聲請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註2)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聲請人可於自己的居住地的法院或是相對人的居住地或發生家庭暴力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步驟3: 法院審查、開庭
法院會依聲請人提供的資料與證據(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錄影等)進行審查,並安排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說明。開庭時,法院會讓雙方陳述意見;若有必要,當事人也可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或庭外個別訊問,以確保原告的人身安全。
小提醒:若是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法院通常不經審理程序,會依據聲請內容和證據直接做出裁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步驟4.法院裁定
若法院認定事實明確,將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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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的內容與違反後果
(1)三種保護令裁定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註3) ,臺灣新北地方法庭家事-家庭暴力防治(註4)
(2)違反保護令的法律後果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註5) 規定處理: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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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與解答(FAQ)
問題1:保護令可以撤回嗎?
回答:可以。不管是還在聲請程序中,或者保護令已經核發下來,都可以附上有『聲請人親筆簽名的書面』向法院聲請撤回及撤銷。
問題2:保護令一定要報警才能申請嗎?
回答:不一定。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警方、社工或檢察官也能代為聲請。
問題3:有家暴的事實就可以離婚嗎?還是一定要先聲請保護令?
回答:不一定,如果有遭受到家暴的證據(常見如驗傷單、錄影、錄音、照片等),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離婚訴訟的程序時間比較長,如果有需要,還是可以先聲請保護令。
問題4:我聲請保護令,另一半會知道嗎?
回答:會。 因為聲請通常保護令是需要開庭的,且當保護令核發後,也會寄送裁定書給相對人。如果因懼怕或其他理由,必要時可以聲請分開審理或其他隔離措施。
問題5: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回答:《違反保護令罪》是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請警方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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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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