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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濟(系列三)】保護令核發後的執行、違反、撤銷與駁回抗告救濟以及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桃園律師事務所/中壢律師事務所

參考法條:


 

註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六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註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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